據江門市中級法院昨天通報,近日該院對“11·12”特大魚翅走私案(共兩案)第二宗走私案(第一宗走私案已於8月15日宣判)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單位江門榮興海產食品廠有限公司(下稱海產公司)罰金2億元、判處鄺某鵬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2年不等。
  據悉,江門“11·12”特大魚翅走私案是海關總署緝私局一級掛牌督辦案,同時是迄今江門地區案值最大的魚翅走私案件。
  ■新快報記者 李紅雲 通訊員 黃磊
  偽造合同報低貨物價格
  被告人鄺某鵬為該海產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04年開始,鄺某鵬等人決定以海產公司的名義走私進口魚翅等海產品原料後加工銷售牟利。鄺某鵬先從國外購買魚翅等海產品原料至香港德祥環球有限公司(下稱德祥公司),通過偽造進口合同、進口發票等將實際價格每公斤10至30美元不等的魚翅原料改為每公斤2至3美元,將實際價格每公斤43.28美元的海參改為每公斤2.8美元,再由海產公司的管理人員胡某祺、報關員陳某怡將境外購買的魚翅原料等海產品以一般貿易方式原櫃申報進口。
  因鄺某鵬在境外訂購的部分魚翅原料未取得原產地證或衛生證明,無法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2009年以來,鄺某鵬委托他人將上述魚翅原料從香港偷運入境。
  偽造單據逃避執法檢查
  海產公司將魚翅、海參等海產品原料走私入境後,倉庫主管李某球、廠長陳某英持真實的裝運清單驗收,李某球製作實收貨物數量統計表與香港德祥公司對數。部分魚翅原料或半成品被鄺某鵬等人直接在境內銷售,其他原料由陳某英、副廠長廖某貴等安排被告單位員工進行加工生產。
  在鄺某鵬、胡某祺的指使下,會計馬某霞製作虛假的單證和會計賬,開具與實際銷售品名單價、數量不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納陳某瓊製作真假兩套現金日記賬和虛假的入倉、出倉單等倉庫賬,以應對海關等執法部門的檢查,掩護走私魚翅的犯罪事實。
  走私海產品總價逾13億
  2012年11月13日,江門海關緝私局查獲海產公司走私進口低報魚翅海產品,後分別抓獲鄺某鵬等8人。經查證,該海產公司於2005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間通過低報價格和繞關偷運走私魚翅等海產品1萬多噸,總價值13.55億元,偷逃應繳稅款達人民幣1.89億元。
  宣判後,被告單位及8名被告表示經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原標題:走私過萬噸海產品 罰款兩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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