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永嘉公交車上狂毆鄰座男孩2分鐘

  打人前一斤白酒下肚,自稱沒錢買房壓力大
  □通訊員 李福華 劉建策 本報記者 王晨輝
  “我不是人,我錯了,真心向孩子和家人道歉!”這是湖北男子向某落網後不斷重覆的一句話。
  然而就在5天前,他在公交車上突然喪心病狂地對一名初一學生施暴,拳打腳踢長達兩分鐘之久。
  5月8日,永嘉警方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歷經五天五夜的艱苦排查,發生在永嘉甌北公交車上的打人案件告破,30歲的湖北男子向某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已被刑事拘留,他將為自己的惡毒行徑付出代價。
  書包都不要就逃下了車,14歲男孩留下嚴重心理陰影
  5月2日下午1點42分,永嘉縣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一名小孩在202路公交車上被人毆打。該局江北派出所民警迅速處警,但找到事發的202路公交車時,打人男子已經離開。
  被打男孩小金(化名),今年才14歲,是永嘉甌北某中學的一名學生。
  據小金回憶,當天下午1點34分左右,他在甌北雙塔路自己學校邊上的一個車站上了一輛202公交車。他看到司機後面有一個空位,但放著一個塑料袋,邊上坐著一名青年男子,便示意男子把袋子拿開,自己坐到了空位上。
  熟料,過了不到兩分鐘,車行到龍橋紅綠燈路口時,男子站起來突然拽住小金,揮拳打向小金的頭部、臉部,小金本能地用雙手抱頭,男子便用腳踢,後來車門開了,驚慌之餘的小金脫離魔爪,書包也不要就逃下了車。
  再坐了兩站後,向某下車溜走了。
  小金頭部、臉部、身上多處軟組織受傷,目前還在養傷。雖然事情已經過去多天了,可公交車上突然遭遇暴打的一幕幕在年少的小金心裡留下了濃重的陰影。
  問旁邊女子是不是與男孩一起的,得到否定回答後突然打人
  打人事件經披露後,永嘉警方高度重視案情。民警歷經五晝夜的艱苦排摸核實,最後確定湖北籍男子向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7日下午4點多,警方在溫州甌海一齣租房裡將向某緝拿歸案。
  今年30歲的向某,身高175釐米,是湖北宜昌人,對自己的打人事實供認不諱。
  據交代,案發前他在杭州從事代駕工作, 5月1日去溫州找親戚和老鄉玩。2日中午他和表哥在甌北林垟加油站對面的一家川菜館里吃午飯,他一個人喝了半斤的“二鍋頭”和半斤的楊梅酒,一直喝到下午1點鐘。後來,表哥去上班了,他準備去逛街。1點24分許,他在林垟公交車站上了一輛202公交車,坐到了駕駛員後面靠過道的位置上,把裝有衣物的塑料袋放在靠窗戶的空位上。
  約開了10分鐘左右,公交車行至雙塔路某中學旁邊站頭時,上來三四個人,其中就有小金。向某把塑料袋拿開後,小金坐在了向某左側靠窗的位置上。車子開到甌北龍橋紅綠燈路口時停了下來,向某問旁邊當時和小金一起上車的一個女子,問她是不是和小金一起的,女子說不是。
  確定小金獨自一人後,向某伸了下懶腰,然後就起身暴打小金。向某用左手掐住小金的脖子,用右手拳頭毆打小金的頭部、臉部,小金見狀忙用雙手抱頭,向某又改用腳踹小金的頭部和肚子,整個過程持續了2分鐘左右。
  毆打其間,公交車司機過來勸架,向某謊稱自己身上有刀,威脅司機不要“管閑事”。車上的乘客看不下去,紛紛指責向某,向某害怕了就停止了毆打。
  打人者稱

  買房壓力大心情壞
  為何在公共場所突然暴打一名弱小的學生,向某的回答顯得有點荒唐,他說因為家裡要買房子,母親又患病,經濟條件卻不好,心裡壓力很大心情很壞,當時又喝了很多的酒,看到小金便想打他發泄一下。
  經辦民警稱,向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未成年人,且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涉嫌刑事犯罪。
  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振良認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醉酒並不是其免除刑事責任或量刑情節的事由。刑法293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亦明確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屬於情節惡劣,如毆打致一人以上輕傷或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等。
  因此,結合本案事實,若鑒定後受害人輕傷以上的,則該打人男子應構成尋釁滋事罪。
  那麼,公交公司在這個事情中有沒有責任呢?趙振良說,就本案而言,公交司機在受害人被打期間雖有口頭勸說,但個人認為口頭勸說不足以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少年可要求公交公司為其雇員的失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標題:男子永嘉公交車上狂毆鄰座男孩2分鐘)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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